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实名制管理工作”),增强数据应用能力,精准开展就业服务,提高就业服务的效率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名制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是通过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实名制系统”)采集、录入、统计和分析残疾人就业和培训信息,掌握残疾人群体的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客观反映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质量,为科学开展精准服务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条 “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残联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教就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由各市(州)按照“分级负责、安全规范、真实准确、应录尽录”的原则负责落实。
第二章 对象与内容
第四条 “实名制系统”所指残疾人为就业年龄段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所指就业服务机构为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所指培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盲人按摩学校和机构为各类经各级残联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认定的机构。
第五条 “实名制系统”中的信息采集、录入及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残疾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残疾人证号、联系方式等;
(二)残疾人就业状况信息,包括:就业状态、劳动合同、就业时间、就业类型、从事行业、就业途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
(三)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包括:培训年度、培训周期、培训项目、培训项目所属行业、培训主体、培训证书等;
(四)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信息,包括:残疾人职业适应性测评(软件)人数、残疾人职业能力物理测评人数、模拟工厂实训人数等;
(五)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信息,包括:竞赛类别、竞赛级别、竞赛项目、竞赛选手、竞赛裁判员、技术能手等;
(六)残疾人需求信息,包括:就业创业需求、培训需求等;
(七)残疾人毕业生信息,包括:就业形式、未就业原因等;
(八)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包括:机构规格、机构类型、内设部门、编制人数、机构面积、机构功能、规范化建设等;
(九)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信息,包括:基地性质、基地评级、优惠政策、无障碍设施、适用残疾类型、培训项目等;
(十)盲人按摩机构信息,包括:盲人按摩学校、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
第六条 “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年度任务工作部署;
(二)工作进度管理;
(三)系统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
(四)系统数据分析;
(五)系统数据应用;
(六)信息安全保密管理;
(七)系统账号的建立、授权、重置、注销;
(八)系统内行政区划的设置、变更。
第三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各市(州)矿区“实名制管理工作”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盲人按摩中心配合。
第八条 各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将实名制管理工作作为常态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第九条 各市(州)“实名制管理工作”实施单位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各市(州)残联年度工作安排和要求,具体部署安排辖域内“实名制管理工作”,分解残疾人年度信息采集、录入任务。同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签署目标责任书;
(二)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州)具体实施办法,规范辖区内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等工作流程;
(三)组织对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人、实名制系统管理员、信息采集和录入人员等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升实名制系统管理水平和应用能力;
(四)指导基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实名制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五)按照“就近就便、查缺补漏、相互交流、共同促进”的原则,加强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之间实名制管理工作交流;
(六)建立数据质量监督考核制度,按照系统信息采集、录入要求,制定数据质量标准,实行动态监测,组织开展问题数据的查缺、补录、修正,加强数据管理和监督;
(七)建立季度通报和年度通报制度,以通报促进工作的有序开展。通报内容包括:县(区)级工作组织和覆盖情况、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的录入率、残疾人就业的指标数据完整性、就业培训数据质量抽查情况等,具体通报内容可根据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八)对“实名制系统’中的各项业务数据进行分析,开展比对研究,查找各项业务工作薄弱环节,研究残疾人就业、培训工作特点,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精准服务;
(九)制定“实名制系统”安全保密规定,落实信息安全保密要求。
第四章 人员队伍
第十条 各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系统管理员的管理及考核。
(一)市级系统管理员应向省残疾人教就中心填报《全省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实名制信息统计管理系统管理员登记表》,有工作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送《实名制系统管理员变更登记表》
(二)各市(州)要尽可能保持系统管理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原则上管理员必须稳岗2年以上再进行工作轮换。进行工作调整变更的,需建立完善的工作交接制度,明确交接内容和要求,平稳完成工作交接及新任系统管理员培训工作:
(三)各市(州)要根据省级“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对系统管理员工作制定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要将“实名制系统”数据质量纳入考核内容,对信息质量和保密安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要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各市(州)要将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残疾人就业指导员纳入信息采集员队伍,建立责任制,划片包干,入户调查,确保信息准确真实。人力不足的,可临时聘用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和大中专学生,在经过培训后,协助做好调查摸底和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县(区)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县、区残联)要指定专人担任实名制系统管理员,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遵循操作规范和工作流程,保质保量做好本辖区内残疾人信息的调查、复核、更新、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
(二)认真参加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实名制系统”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做好系统保密.信息安全工作:
(四)配合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系统的运行维护、流程执行、操作规范、模块完善提出合理的意见建议等。
第五章 信息采集与录入
第十三条 “实名制系统”信息采集与录入工作必须坚持“准确完整、及时有效”的基本原则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统计内容制作统一规范的调查表格,走访入户,健全台帐,采集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的真实数据。
第十五条 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将数据审核复查作为数据录入前的重要环节,逐项核对信息内容,信息准确、完整的方可录入“实名制系统”。信息错误、缺项的要及时反馈给信息提供方,尽快更正、补齐错项漏项。
第十六条 “实名制系统”数据动态更新实行“季度更新制度”,各市(州)要根据填报项目内容要求,对残疾人就业和培训变更信息,及时进行动态更新。更新信息的基本依据为:
(一)下一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残联经办的与录入对象有关的各类业务记录:
(二)对残疾人进行各类调查后,经比对发现系统项目原登记内容已变更的新数据:
(三)由就业指导员等信息采集员直接提供的相关信息等。凡有就业、培训服务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变化情况产生日起三个月内在“实名制系统”中更新,若在省教就中心组织的抽查抽测中发现逾期未更新的,将在考核中视为数据不合格。
第十七条 “实名制统计管理系统”的档案应由专职管埋人员做好收集及装订保管工作。具体档案内容如下:
(一)与“实名制管理工作”业务相关的各类会议、培训、入户调查记录等各类材料;
(二)关于“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报、计划、总结和报表;
(三)辖区内“实名制系统”管理员和信息采集员名册等;
(四)以上所涉档案内容,列入自查、互查和省教就中心抽查抽测考评内容。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八条 全省残疾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由省教就中心进行考核监督。考核内容主要有:
(一)各级实名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和覆盖情况;
(二)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状况的录入情况;
(三)残疾人基本信息和就业状况数据完整性:
(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
(五)培训基地等其他工作指标录入情况:
(六)年度任务目标完成情况:
(七)有培训需求贫困残疾人培训工作完成情况;
(八)各地实际录入工作量统计;
(九)就业培训数据质量抽查情况等。
(十)“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整体组织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
(十一)“实名制管理工作”各项制度建设、人员队伍管理、数据质量、系统应用等。
第十九条 省教就中心将不定期抽查各地“实名制管理工作”数据质量以及实名制系统数据的综合评价排名等,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市(州)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考核监督制度,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考核监督工作,要将“实名制系统”数据作为考核县区残联就业服务工作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级就业服务机构应自行组织抽检,对全市“实名制管理工作”数据质量进行考核监督,省残联将把市级考核监督情况纳入工作抽查考核内容。
第七章 安全保密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实名制系统”原则上允许各市(州)进行数据导入。
第二十三条 各市(州)要建立“实名制管理工作”安全保密制度,制定工作规范和保密协议,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禁止各市(州)未经有关领导批准擅自公开发表或使用任何涉及“实名制系统”的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实名制系统管理员账号实行分级设置、属地管理原则。每个就业服务机构只有一个本级所属“实名制系统”管理员账号,该账号由各机构所设实名制管理员专人使用。凡进行工作轮换的,新任管理员需向上级机构登记备案并同本级机构签署相关安全保密协议后方可使用系统账号。
第二十五条 每个管理员账号可下设“子账号”(数目不限,但不可注销)。系统子账号实行“一人一号”,禁止多人共享账号。子账号开设需由同级孰业服务机构书面批准,并与账号使用者签署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有限查询使用系统。
第二十六条 “实名制系统”所有账号密码实行定期强制更换制度,忘记密码可通过上一级管理员重置。
第二十七条 任何形式泄露“实名制系统”账号、密码、数据,或违反相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州)就业服务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