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残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实施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就业服务中心     时间:2018-04-02     作者:信息科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

      (一)各级编制、财政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联提供有变更的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名单及单位实有人数,以便在下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审系统中进行变更调整,确保系统中征收单位的准确性。

      (二)保障金按照以下原则进行缴库:

      1.地税部门征收行政事业单位的保障金,按缴费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统一缴入所在地县(市、区)国库。

      2.地税部门征收各类企业的保障金,按照1:1:8的比例缴入省、市(州)和县(市、区)国库,甘肃矿区全额入省级国库。

      (三)全省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所需工作经费由省级部门统一预算,省财政足额安排。

      (四)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级部门预算单位申报的应缴纳保障金数额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按申报金额,以“社会保障缴费(保障金)”项目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年度预算开始执行后,各单位在收到指标和额度后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地税部门的主要工作

      (一)省地税局负责全省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的征收统筹组织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地税部门具体开展保障金征收及核算工作。

      (二)省地税局与省残联实现横向数据传递,接收省残联传递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审核信息。

      (三)各级地税部门依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传递和出具的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审核信息,审核用人单位的申报信息,并且将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地税部门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残联提供本地区上年度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由同级残联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三、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代理国库的主要工作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原则缴入指定国库。各商业银行在收到划入的保障金后,要比照征收税款业务,及时划转到收款国库。

      (二)各级国库收到商业银行征收划转的保障金票据实物,经审核无误后,按票据列明的资金收入级次,及时办理资金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级国库以及商业银行代理国库要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国库系统“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218)”下目级科目及代码“地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2181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滞纳金收入(科目代码:10302181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库(科目代码:103021813)”(市、县级)的参数维护工作,其中滞纳金同主收入一致,确保账务核算准确无误。

      (四)各级国库要积极配合财政、地税及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做好保障金缴库账务的核对和资金结算的统计工作,确保保障金收入入库级次、金额准确无误。

      (五)各级国库在办理保障金退库业务时,应认真审核《收入退还书》《保障金退库申请审批表》、地税局开具的票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为了确保按期完成保障金的征收入库工作,对于特殊原因造成无法实现电子缴费的情况,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受理地税部门开具的纸质税收票据。

      四、残联部门的主要工作

      (一)每年1月31日前,各级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报刊、电视等公共媒体发布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公告,告知社会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按时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年审,审核确认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数。

      (二)审核确认用人单住安排残疾人人数按以下原则办理:

      1.省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中央驻甘行政事业单位及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人数的审核确认工作。

      2.市(州)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的审核确认工作。

      3.县(市、区)残联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所有涉税企业以及县(市、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数的审核确认工作。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于审核确认的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人数,应按照各自负责审核的对象,向用人单位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省残联负责将全省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数据信息向地税部门实时传递。

      (四)为准确审核确认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数,省、市(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根据各地年审情况和工作需要,派专人指导协助各县(市、区)残联对中央驻甘、省市所属及重点涉税企业单位开展年审复核工作,并配合省劳动监察部门对全省按比例就业情况进行劳动监察,依法监督和查处按比例就业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五)各级残联按照用人单位保障金缴库级次,应在下年度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五、保障金的计算方法和征收程序

      (一)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二)对于征缴年度成立不满1年且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计算的开始时间为税务登记日的下一个月。

      (三)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一年的,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月份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四)已达到应安排残疾人数,但按实际月份计算后,仍有差额的,按照差额月份计算缴纳保障金。

      (五)正式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不进行折算。季节性用工(临时工)人数按照工资发放表上的人数计数,计数后折算为平均用工人数,加入在职职工人数进行计算,折算方法:平均用工人数=全年用工人数/12。

      (六)从2017年4月1日起,凡是“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免征保障金”。

      (七)《办法》中第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所在的县、区级统计部门公布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八)每年12月征收期结束后,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的,由地税部门将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交给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就业机构,具体按《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九)用人单位申报保障金的工作程序

      对于《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申报表》中填写的安置残疾人人数与《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上核定的安置残疾人人数不同的,以《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为准。

      对于通过互联网申报缴纳保障金的,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由缴费人自行在网报端填写,残疾人安置人数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传递给地税局网报端,

      申报信息中缴费人自行填写的数据,其真实性由缴费人自负。

      (十)办理减免缓缴的单位必须在原缴款期限内携带残联审核批准的《保障金减免缓缴审批表》到地税部门办理减免缓缴手续。

      (十一)残联核定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信息和保障金减免缓交信息需残联向用人单位出具《甘肃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单》和《保障金申请减免缓交审批表》,由用人单位持以上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

      (十二)用人单位向残联申请减免缓交前,残联应先查询该单位在本属期内的缴费状态,如该单位在本属期内已存在缴费记录,则残联不得对该属期内进行减免缓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