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解决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因无法适应社会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现状,做好兜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中国残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借鉴我国部分地区发展经验,对全面推进我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辅助性就业机构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概念。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一种集中就业形式,在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劳动报酬和劳动协议签订等方面相对普通劳动者较为灵活。
(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对象主要包括法定就业年龄段内、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未通过以任何形式在用人单位就业,残疾程度较重、适应能力较弱、难以通过一般方式和途径实现就业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
(三)辅助性就业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组织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
2、具有相对稳定的劳动生产项目;
3、具备包括精神残疾人服药管理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配备相应的专业服务人员;
5、与残疾人或残疾人亲属签订相关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与残疾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6、为残疾人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同时具有庇护性、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性等特点,主要包括:工疗、农疗机构;其他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各类企业、残疾入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附设的开展辅助性就业的工场或车间。
二、统筹规划,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建设
(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原则。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要坚持政府主导,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动员社会,鼓励、吸引和支持社会力量发展辅助性就业,逐步实现投资和运营主体多元化。
(二)总体发展目标。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经济发达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展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工作;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量力而行,逐步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到2017年所有市(州)辖区、到2020年所有县(市)至少建有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
(三)发展思路。各地要加大扶持力度,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优先扶持社区辅助性就业机构,方便残疾人就近就便实现就业。辅助就业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政府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加强规范化建设,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发挥示范窗口作用。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辅助性就业机构,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公益支持,为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
三、政策跟进,激发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发展动力
(一)机构用地优惠政策。各地要将公办或社会资本兴办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用地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纳入计划。在城市新建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中,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纳入其中,重点保障。对社会资本投资经营的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地。有条件的残联要无偿提供运营场地。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由税务机关按其安置的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承担公益职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纳税有困难的,报经主管地税部门批准,可定期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符合非营利性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取得的收入,经免税认定后作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符合国家安置残疾人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其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实行100%加计扣除;对其他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均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对符合相关优惠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四)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结合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特点,开发适合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需要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合理利率定价;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适当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残疾人辅助性机构建设。
(五)资金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昀规定。省残联将对新建的政府和社会兴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给予一次资金扶持,最多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省级残保金中给予补贴。
四、齐抓共管,保障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健康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项目。在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中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岗位,其从业人员为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的,可纳入当地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范围。同时确定某些产品由辅助性就业机构专产专营,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的产品或服务。
(二)各级发展改革和有关部门要监督落实好辅助性就业机构享受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等优惠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促进福利机构中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扶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依法查处各种侵害残疾人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重视并督促各地加大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扶持力度。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金融支持力度。各级税务部门要依法落实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辅助性就业机构发展。
(三)各级残联要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残疾人辅助性兢业工作规划,做好城乡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需求的调查摸底,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规划和扶持政策并检查督促落实;加强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辅助性就业机构。
(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各类单位开发、提供辅助性就业劳动生产项目,广泛向社会征集公益性劳动生产项目,建立辅助性就业项目数据库,编制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产品目录;加强对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资格审核,搭建辅助性就业机构产品销售平台;加强就业指导员培训,提供支持性就业服务,帮助辅助性就业机构中已具备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融入劳动力市场实现就业。鼓励和引导各类助残志愿机构、残疾人服务组织为辅助性就业残疾人提供相应专业服务。
(五)省残联、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将适时组织检查验收,并对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显著成效或对社会各界帮扶残疾人就业起到良好的影响和示范作用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补贴或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