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0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20-04-17     作者:就业科

      一、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

      (一)年审对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中央在甘及省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5月1日至9月30日,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大厅(地址: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305号省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北侧)进行集中年审。

      联 系 人:刘洋、杨沛;

      联系电话:0931-8729203、8722601(传真)。

      (三)年审须提交资料

      1.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2.用人单位2019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复印件);

      3.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复印件;

      4.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用人单位2019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以上资料统一使用A4纸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其真实性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若对复印件弄虚作假者将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

      (一)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未达到规定安排比例的各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省政府规定1.5%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各单位系首次年审或首次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需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费种认定。

      (五)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同时由审计部门追究相关用人单位责任。

      三、有关要求

      (一)省残联4月16日及21日在《甘肃日报》刊登了年审通告,请各机关单位尽快将此文件转发所属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资料前来参加年审,逾期未办理年审的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主管税务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政策规定比例的单位请主动到主管税务机关核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各单位公用经费按照保障金年缴纳额,以“其他社会保障缴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从各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支出缴入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四)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人社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由主管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

      专此通知。

                         

                               省 残 联   

                              2020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