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比例就业拒绝成为“画饼”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记者 李小彤     时间:2016-08-04     作者:甘肃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畅通通道:推行按比例就业突破就业障碍

      一直以来,残疾人难以报考公务员或进入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卫生行业)、国有企业工作都是残疾人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的整体格局。种种限制长期存在,使得按比例就业的法律规定长期得不到落实,严重阻隔了残疾人群体体面就业的通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13年8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等7部门专门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意见》还明确提出,到2020年,全国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1名残疾人。《意见》同时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针对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放宽开考比例。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国际社会普遍倡导和采用的保护残疾人就业的有效做法。多数国家和地区通过立法形式把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确定下来,比例在1.5%至7%之间。部分国家和地区虽然没有立法,但也在实行类似的制度。如:英国规定达到或超过20名雇员的雇主必须至少雇用3%的残疾人。日本规定用人单位雇员总数超过56人的,应当承担按比例雇用残疾人的义务。我国参照国际社会普遍做法,通过先试点、后推行的方式,进而通过立法形式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确定为法定制度,各地普遍制定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法规和政策,比例不低于1.5%。

 推陈出新:各地按比例就业措施不断发展

      早在199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

      自上世纪90年代在我国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以来,各地依据国家法定制度,结合本地实际,陆续出台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法令和制度,出台了许多积极的新政策、新举措。

      第一,按规定比例招录残疾人。我国法律文件规定,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一些地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新招录工作人员时要按法定比例招录残疾人。比如,北京市规定: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的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北京市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在 “十二五” 末突破 “零安置”,即至少安置一名残疾人就业;已安置残疾人就业但尚未达到规定1.7%比例的市属事业单位应逐年提高安置比例,力争2020年前达到或超过1.7%比例。

      第二,按比例补贴政策。为了鼓励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多数地区出台政策,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通过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补贴、无障碍就业环境改造补贴等形式给予补贴。

      青海省对省内各类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广东省以用人单位为残疾人实际投保险种为依据,最高按缴纳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社会保险五项之和计算,全额资助单位应缴部分,资助标准按现行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应缴部分的下限执行。

      第三,超比例奖励政策。多数地方积极出台政策,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河北省《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不含福利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残疾类别超比例安置一人,可一次性给予3000元~5000元奖励。

      第四,探索监督约束机制。在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中,既要重视奖励作用,又不能忽视处罚作用,奖励与惩罚应当结合使用。

      一些地方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又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在媒体上进行曝光,接受社会监督。个别地方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强制执行。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建议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对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加大经济处罚力度,以促使其履行义务。个别地方已出台政策,按照高于当地平均工资标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此促进用人单位选择安排残疾人就业。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规定:大力支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对当地残疾人联合会申请强制执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应依法受理并积极采取执行措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实现。

展望未来:按比例就业推动就业环境改善

      七部委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印发以后,各地反响强烈,上海在残疾人报考公务员方面做出示范。

      2013年12月初,上海在全市范围向市级机关征集职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带头,凡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残工委成员单位均拿出一个公务员职位,没有空余职位的单位先由直属事业单位提供一个事业岗位;12月下旬,2014年机关事业单位试点专项招录残疾人考试进行网上报名,400多名残疾人报考了有关职位,200多名残疾人通过了招录单位资格审核;今年1月18日,104名通过残疾情况审核的残疾人走进了笔试考场。

      这次招录工作在招录方式上,专项招录、专设职位。本次试点专项招录征集的市级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16个公务员职位和27个事业单位岗位,专门招录残疾人。为避免残疾人与一般考生同场竞技,本次专项招考保证了竞争在残疾人之间进行,形成了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征集的公务员职位以通用性为主,主要集中在文秘、研究性岗位,减少了残疾人因专业局限而无法报考的情况。

      在其他各省出台的政策中,河北、贵州、海南、青海对加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奖励措施进行了细化,有的对地税、财政代征代扣残保金进行了明确。天津对残疾人报考公务员的无障碍扶持做出了细化,安徽、重庆、广东、贵州明确建立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执法检查或劳动监察制度。

      吉林省出台《吉林省残疾人就业岗位预留工作试点方案》等政策,对不同形式残疾人就业予以规范和推进。江苏省出台办法,规定对按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每年按月最低工资标准2倍给予补贴,超比例安置的,按月最低工资标准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湖南省发布修订《关于转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加强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减免力度。浙江省印发《关于开展残疾人庇护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及制定庇护产品目录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经验,推动全省每市都有一家庇护试点单位。

      残疾人在就业市场中仍然是一个弱势群体,需要通过各种措施加以保护和扶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仅切实帮助一部分残疾人实现了就业,而且为改善残疾人就业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处于就业年龄段的3200万名残疾人逐步实现就业梦想增添了双翼。

 

                                                                 2014-05-19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转载于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