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用人单位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
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
时间:2016-08-05
作者:信息科
据兰州日报报道《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2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办法》指出,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按期足额支付残疾人职工工资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办法》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应当保障残疾人职工在转正、晋职、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等方面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出现困难进行裁员时,一般不得裁减残疾人职工;企业破产时应当妥善安置好残疾人职工。
据了解,本《办法》自4月10日起施行。1997年1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23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同时废止。
2013-3-6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转载于中国甘肃网-兰州日报